王弼《周易注》中 “比”卦 的原文及注文。
王弼《周易注》中 “比”卦 的原文及注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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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:吉。原筮,元永贞,无咎。不宁方来,后夫凶。
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比,辅也,下顺从也。原筮,元永贞,无咎,以刚中也。不宁方来,上下应也。后夫凶,其道穷也。
王弼注: 比者,亲辅也。故《彖》曰“比,吉也。比,辅也,下顺从也”。 “原筮,元永贞,无咎” 者,言亲辅之本,必原其情,筮其意,唯有元大、永长、贞正,乃得无咎。 “以刚中” 者,谓五也。刚处于中,能永贞,故得无咎。 “不宁方来” 者,上下应之,故不宁之道方来亲辅。 “后夫凶” 者,亲辅不可已晚,晚则其道穷极,无所与同,故凶。
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比。先王以建万国,亲诸侯。
王弼注: 地上有水,水润下而地受之,相亲比之象也。先王观此,建立万国,以亲抚诸侯。
初六: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终来有他吉。
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有他吉也。
王弼注: 处比之始,为比之首。应以诚信,亲辅于上,故得无咎。诚信充盈,若缶之盈满,终有他吉,自外而来也。
六二:比之自内,贞吉。
《象》曰:比之自内,不自失也。
王弼注: 处乎卦内,以应于五,得其中正,故曰“比之自内”。不失中正,故贞吉。
六三:比之匪人。
《象》曰:比之匪人,不亦伤乎?
王弼注: 四自外比,二为五应,近不相得,远无良援,是所比者皆非其亲,故曰“比之匪人”。
六四:外比之,贞吉。
《象》曰:外比于贤,以从上也。
王弼注:外比于五,履得其位,比贤从上,故贞吉。
九五:显比。王用三驱,失前禽。邑人不诫,吉。
《象》曰:显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顺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诫,上使中也。
王弼注:为比之主,而有应在二,显明比道,不能普摄。犹如王用三驱之礼,舍弃背己者(逆),容纳向己者(顺),故“失前禽”也。亲疏之义,如此而已。邑人不相警诫,犹若上之所使,适中而已,不须诫约,自然吉也。
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《象》曰:比之无首,无所终也。
王弼注: 无首,后也。处比之终,是后来者也。亲辅之道,已在其后,无所终获,故凶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