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弼《周易注》中“讼”卦的原文及注文
䷅ 坎下乾上
讼:有孚,窒惕,中吉,终凶。利见大人。不利涉大川。
《彖》曰:讼,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讼有孚,窒惕,中吉,刚来而得中也。终凶,讼不可成也。利见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渊也。
王弼注: 凡讼者,物有不和,情相乖争,而致其讼。上刚以制其下,下险以伺其上,犹汝险而健,讼之所由生也。有孚而见窒塞,能惕惧而得中道,故吉。终极其讼,必凶也。物有其分,职不相滥,争何由兴?讼之所以起,必由乎俭德塞违。而利见大人者,尚其中正也。涉险乘刚,必陷于渊,故不利。
《象》曰:天与水违行,讼。君子以作事谋始。
王弼注: 天西转,水东流,其行相违,讼之象也。君子观此,作事必谋其初,令绝讼端。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虽小有言,其辩明也。
王弼注: 处讼之始,讼不可终,故“不永所事”。然后讼之始,必有小言,辩析之理,终获其吉。
九二:不克讼,归而逋,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
《象》曰:不克讼,归逋窜也。自下讼上,患至掇也。
王弼注: 以刚处讼,不能下物,自下讼上,宜其不克。若能以惧,归窜其邑,乃可以免灾。邑过三百,非为窜也,窜而据强,灾未免也。
六三:食旧德,贞厉,终吉。或从王事,无成。
《象》曰:食旧德,从上吉也。
王弼注: 体夫柔弱以顺于上,不为九二之讼,故能保全其旧德。居争讼之时,处两刚之间,而能贞厉,故终吉也。柔从于上,不敢自专,故“或从王事,无成”也。
九四:不克讼,复即命,渝安贞,吉。
《象》曰:复即命,渝安贞,不失也。
王弼注: 初辩理直,不胜而反,就于命理,变其讼心,安守贞正,则吉。
九五:讼元吉。
《象》曰:讼元吉,以中正也。
王弼注: 处得尊位,为讼之主。用其中正,以断枉直,故讼者得其所欲,各获其吉。
上九:或锡之鞶带,终朝三褫之。
《象》曰:以讼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王弼注: 处讼之极,以刚居上,讼而得胜,或受锡命。然以讼受赐,荣何可保?故终朝之间,褫带者三,明其终不可恃。

